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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昌控告肇兴

<肇兴公司史话(二十)>
    这是发生在民国元年(1912)的一桩航运纠纷案。案件牵涉的地域是营口至山东龙口的航线。而当事者为英商旗昌洋行,华商肇兴公司及日商东和公司。当时航运业的背景是这样,从龙口方面来看,“在北洋政府下令开埠(1914年)之前,龙口就已成为山东人口流移东北的中心,每年就有10万人之众由此过海北上。因此成为中、日、英三国竞争的目标。有太古洋行,怡和洋行,旗昌洋行,肇兴公司等,各以1000吨左右吃水较浅‘温州’,‘牛庄’(以上太古)‘怡生’(怡和),‘肇兴’(肇兴),‘芝罘’(旗昌)各轮航行。5轮间运费均有协定,并且各有自己的‘合理’利益。但营口日商东和公司(属于满铁)因与山东人北移有特殊关系,所以将‘第二永田丸’首当其冲。其后招商局也派‘立裕’轮加入航行,于是轮船的竞争益烈。3公司之间也订立协定,规定5天航行一趟”。①从营口方面来看,据1913年4月3日《盛京时报》载:“<商轮便宜行旅>营口自辽河解冻后各港商轮进口者日见增多惟各行意见不一时起纠纷近闻肇兴公司之肇兴商业公司之德裕东和行之摄海丸旗昌行之芝罘图珲等轮客岁往来营口山东登州龙口等处均经各行公议排定航期旗昌行不安排期开船票只售小洋两毛”。以上便是民国初年,营口至龙口间航运业的大致状况。说到航运就离不开轮船。在此,我们不妨把涉案的几艘轮船的情况作以详细的介绍,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事件的全貌。
龙口营口航线船只统计表(日文资料)
航路
船名
所属
吨数
航海数
总吨数
摘要
龙口   营口
芝罘号
英商旗昌洋行
1200
32
38400
经登州府至营口
同上
摄海丸
日本东和公司
1100
30
33000
同上
同上
肇兴号
中国肇兴公司
1200
31
37200
同上
同上
元琛号
中国招商局
1180
26
30680
同上
同上
生玉丸
日本
720
9
6480
同上
龙口芝罘营口间
立裕号
中国商业公司
750
17
12750
芝罘、龙口、营口间
    注:[明治45年1月至大正元年12月(1912年1—12月)]
    以下,我们转入案件本身。首先公布由英国领事馆代转锦新营口道2份旗昌洋行的申诉书:
    (1)<照录旗昌洋行禀>具禀人旗昌行为立约失信不认亏赔急祈查明监证以照公允事窃敝行于十一月九日具禀敝轮芝罘由龙口开营口与立裕顶价共亏洋九百七十元正按敝行与肇兴东和三家公议行规订立合同如遇外船顶价亏赔多寡按三家之船均摊各情已具前禀兹蒙函复据肇兴公司称该公司与旗昌立约已来从未失信惟十一月五号旗昌芝罘轮船与立裕在龙口顶价据约顶价时必须三行公议盖章方能公认乃旗昌未经该公司盖章认可又前认约时曾经裕丰和元重声三客栈签字作为监证龙口顶价之事应通知监证人理处曲直等因并营口道宪以此顶价肇兴分行未经盖章具不认摊赔尚非背约等因函复贵领事查照饬知敝行接此理遵无凟缘敝行芝罘与立裕顶价时先行分知肇兴东和两分行当经肇兴分行派周家麟东和分行派曲子万上船点收客票又经肇兴分行派孙文臣东和分行派张子仁会同上街收钱龙口商户客栈均可监证如云该公司未经盖章即无摊赔理由而立约时得三行公司上船点收客票其数多寡方能注册盖章若不点清客数并无予先盖章之理查前况顶价亏赔三行均摊皆系三行上船点清客数船开后注册盖章而此次船开后该肇兴所以推诿不盖章者正为图赖计也如该公司未经承认何以派人点票收钱何以所卖之客票均盖有三公司公议图章此系确据人所共知龙口商户均可调查若云营口裕丰和元重声三客栈作为监证理处曲直该三客栈经理人已作调处因肇兴居心搅搌不认摊赔是以三客栈以事在龙口难详细情故此事真际必须查龙口客栈及商户是否肇兴分行派人点票收钱不难真伪显露为此具禀领事大人允准函移营口道宪派员往龙口切调寔查究竟系敝行挟迫系肇兴背约惟期按公理论均认亏赔以照公允是为公便附芝罘当时所卖客票一纸呈验(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具禀。
    (2)<计抄原禀>具禀人旗昌行为立约失信不认亏赔事窃敝行于九月间同肇兴东和三家公议行规订立合同为开往不紊方便客商起见如遇外船顶价亏赔多少按三家之船均摊其条约均在合同注明业经三家承认各有图章为凭后经东和之摄海丸及敝行之芝罘与立裕顶价数次所亏之洋三家互相承认而肇兴装货所亏之水力亦三家承认当即找清曾有收单及客数盖印簿为证讵料芝罘于十一月五号由龙口开营口与立裕顶价彼时向肇兴东和龙口分行妥商业经二家认可始出二角钱之客票四百八十五名按原章定价每票二元二角如此每票所亏二元共亏数洋三百二十三元三角三分船开时又经肇兴东和龙口分行派人上船点验客数确已相符而肇兴营行竟搅搌不认伏思同业以信为主该行立有合同不按合同办理寔属任意搅赖若不与其理论敝行寔受欺压凡事屈直自有公理恳乞领事大人恩准与营口道宪去文秉公判断以体商情是为公便(中华民国元年十一月)具禀。
    根据以上2份材料,我们不妨作一简单的归纳。事件的背景是由于营龙航线上的商业竞争激烈,为此,旗昌、东和、肇兴三方订立价格同盟,每趟客票2元2角,如有外船顶价(低价揽客),三方中的任一方不得已而随之降价,从而造成的损失由三方共同负担。1912年11月5日,“芝罘”轮在龙口,因“立裕”轮的顶价,每票卖至2角,总计船客485名,共亏赔970元(小洋),而肇兴龙口分行人员未予盖章确认因而引发了旗昌行的追诉。我们不妨再看肇兴方面是如何应诉的。以下是由营口商务总会转给锦新营口道郑道台的肇兴公司抗辩书:
   〈移复事案准〉贵道函开旗昌洋行控肇兴公司不认赔款一案前准贵总会函复以该公司禀诉各情请转复饬旗昌洋行先与东和公司交涉等因当经函英领事……此经传知肇兴公司旋据该公司函称顷奉传知旗昌行复在英领署禀控敝公司违约失信等情详绎原禀皆系饰词耸听无确实之理由不足为摊认赔款之证据也如该禀原合同所载营口与龙口一律照办总行与分行一体遵行等语原合同无此二语显系捏词狡展且三行在营订约惟营口总行有公认赔款之权分行概不负责不能以该行在龙口纠同点客即据为公认之凭证也又原禀顶价均摊须三行各盖图章为凭是盖章方为公认之证据已成铁案此次芝罘在龙口私自落价并未同三行协商殊属背约故敝公司迄未盖章已表示不公认之决心既不认其落价何能摊认其赔款既私自落价损失亦要三行公认天壤间宁有是理乎又原禀指控肇兴未结不能与东和交涉一节尤属骇异赔款之约系三行公立此次芝罘顶价赔款肇兴不公认东和亦不公认今该行专控肇兴置东和于不问是明知其私自落价为不合不敢于东和交涉视敝公司为易欺故再三缠控冀达其狡展之目地该行种种之无理要求敝公司据理驳复经关道持平判论毫无附和乃该行自知理屈竟利用廻护之手段以为狡赖之余地实不足以昭公允而俾折服为此恳请据情转移以伸公理寔为德便等情据此查该公司所称各情尚属实在旗昌行既无凭与东和公司交涉徒与肇兴公司缠讼实为难昭公允应移请贵道照转英领事饬旗昌行解息讼端以敦睦谊望切施行须至移者右移锦新营口道郑(中国民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从以上肇兴公司的辩护词中可看出二点,一是旗昌行私自落价,“肇兴”未予盖章确认,“东和”也未确认,这并不违反合约。虽三方有合同约定,但也并非一方随意落价,另二方就得承认。2元2角的客票降至2角,也实在说不过去。二是“旗昌”揪住“肇兴”不放,而不与“东和”理论,实属欺软怕硬。
    其后,案件又继续向前发展。下面是英国领事馆再次发给道台署的回文:
    <敬复者接准>来函以英商旗昌洋行控肇兴公司不认赔款一案必得先向东和公司交涉伊无异词等因查此案在发生之初本领事即令该英商向东和公司索赔当经该行东法马赴日本领事署控追饬传在案据东和复称肇兴若认赔款伊亦无异说等语查其两造词旨互相推诿终难解决准函前因除知照该英商外相应函请贵道查照和衷理论持平解决如肇兴公司仍复一味狡展亦可予定日期本领事会同该英商法马亲谒贵署面陈一切详情以便核办并望照复施行。(民国二年正月二日)
    事已至此,为了不伤和气,“肇兴”和“东和”可能作了让步。至于具体是如何解决的不得而知。总之最终还是和平了结。有下文为证:
    <敬启者案查>去岁有英商旗昌洋行禀追肇兴公司不认赔款一案,经由本领事先后函请贵前任道核办在卷兹据该英商称此案现经调处和平了结禀请销案前来本领事相应函请贵观察使查照销案可也。(民国二年四月十日)。
    在此首先要交待一下,此时在营口的行政建置已由锦新营口道改为南路观察使。
    纵观此案,事件本身并无太多悬念与曲折。但从中可看出当时在营口和龙口航线上中外航运企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该事件之后,陆续又有“肇兴”与英商“太古”的拼争,最终“太古”退出了营龙航线。并将在龙口所置的固定资产也兑给了“肇兴”。成为令国人扬眉吐气的一大佳话。这将在以后陆续介绍。在此,也顺便提及一下有关当事的二条轮船的变动情况:
    有关“立裕”轮,据1914年4月2日《盛京时报》载:<添租轮船开往龙口>营口东和洋行向有轮船摄海丸专由营口开往龙口近闻该行现又租妥立裕号专由营口开往龙口载运客货每星期计往返一次。
    而关于“芝罘”轮,据1916年5月23日《盛京时报》载:<芝罘轮改隶源昌号>辽沈道署顷奉省宪准交通部咨开以华商源昌号禀在大连向张之凯价买芝罘轮船一艘……,该轮前经旗昌行代理落碇今已改隶源昌号操持一切云云。
    至于在此航线上拼争的相关航运企业的兴衰沉浮,也有以下几条史料作以介绍:
据1914年4月4日《盛京时报》载:<轮船公司倒闭>本埠(营口),商业轮船公司自上年春间成立包租轮船数艘专航登州龙口近因亏赔过钜碍难支持经众股东议决已于日前报荒。
    1915年2月26日《盛京时报》载:<东和洋行之扩张>本埠日商东和洋行系股份公司自置轮船数艘专由营口航行登州龙口有年……拟在青岛设分公司。
    1915年9月17日《盛京时报》载:<航业发达>肇兴轮船公司自开幕迄今经众商维持颇获盈余惟该总办局量偏小仅以轮船一艘行驶航路其营业虽臻发达势力极形薄弱现闻烟台政记公司委派执事苏中孚来营与肇兴公司磋商拟将该行之生利轮船加入营龙海线以资运输所有一切事件委诸李子初总办兼代顷闻已经商允不日即可驶行到埠云。
    1917年3月29日《盛京时报》载: <轮船行订立行规>本埠肇兴旗昌东和政纪四轮船公司之轮船俱开放登州龙口该各公司为力谋营业发达而昭划一起见特于日前公同议决订立行规凡往登龙之旅客每名票价三元二角客栈则售三元五角倘有不遵行规者即行处罚云。
    注:①《龙口港》(1990年版)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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