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起案件分别是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现金案、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虎庄分局负责人温保忠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案。
2010年9月,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以该大队拟去上级机关协调工作名义,经副大队长陈德柱请示大队长慈峰同意,接受区内8家经营场所业主 6.3万元,由慈峰置于账外保管至11月2日案发。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构成接受礼品错误,大队长慈峰负有主要责任,副大队长陈德柱负有直接责任。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慈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德柱党内警告处分。
2010年6月端午节、9月中秋节前,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虎庄分局负责人温保忠以该局钱不够用、搞福利等名义先后两次为该局向虎庄镇政府要现金2.5万元,置于账外管理使用,温保忠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错误,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温保忠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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