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 1864年5月2日 营子
有关在本港设立海关的进展问题,我很荣幸地通知你,我已找到了为关员使用的住房。
1、四间砖砌房屋供钤子手使用,第一年租金为168银两;一年之后每月20银两。
2、石头地基的泥砌房屋作为办公室,每年租金为140银两。这所房子内还带有帮办的二间居室,另外还有侍从的房间。
3、供翻译使用的是一间泥房,每月租金21银两,大约需要一年多的租金。
4、税务司的住房是泥砖间或筑造的,其租金多至每年500银两。因为不可能再去找到其它的住房,因此我们只好认头了。
除住在泥房里的引水员之外,我们为所有的外籍帮办购买了房子。
我想目前还没有必要为您的私人来访准备房屋,反正这件事迟早会做。
马 吉
先生: 1864年5月6日
很荣幸附一份由我本人起草的英汉文暂行海关规定于你,此规定已经海关监督宝章同意。
此规定由海关监督于今日抄给了驻当地的外国领事。从下星期一,即本月9日开关起,就予以实施。现准备听取您的意见,以便对其加以改动。
为最后通过时,我将建议在上海印制500份,并将它们交给本公事房向到港的船长以及当地对本港贸易有兴趣的人士。
关于规定的第四、七、十条,我想做出以下几点解释:
第四条:在没有海关码头和没有对散装货物,如碗豆、大豆和豆饼等有效的查验方式的情况下,有必要扩大一定的工作范围。我相信在规定中标明这一点会充分地达到目的。
1、已发放的装货证书上的数量要保证与碗豆行卖给出口商的数量一致。
2、由出口商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舱单。
3、当货物运到装货现场时,关员要核对数量,以便能使海关对超出的数量征收全部税款。
当货物情况基本向厦门和汕头(有时向宁波和上海)海关介绍后,当地海关的税务司即可批注超出的数量,若实际数量超出合理的百分比(即增减幅度),他们可以向营子海关报告,这样就能提醒我们改进对出口商的作法。
第七条:将压舱货卸入河里将损害港口的利益,同时也会引起外国商人的不满,这就需要制定一个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我完全相信外国团体会帮助海关来实施这一规定。我认为每条船都应按时交纳压舱货的驳运费和岸上的保证金,但中国驳船在装上压舱货之后总是距离船只很近,然后又偷偷地将压舱货倒入河里。
第十条:这里的贸易一直是一成不变地由中国官府管理,商人们已经对这种状态习惯了,我想在这方面我们最好制定出一个独特的章程。
马 吉
笔者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营口海关(洋关)于1864年5月9日开关。
版权声明:营口之窗所有内容,转载须注明来源,禁止截取改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