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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发布举报奖励,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行为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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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15:37:06   来源:营口之窗   点击:

(营口之窗网讯 李妍)12月30日下午,营口市召开“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相关情况。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了《营口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一、《奖励规定》明确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冒名顶替)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投诉和举报电话:0417--6658508,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邮编:115004。

二、《奖励规定》明确举报方式和奖励措施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对于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奖励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形按涉案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举报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300元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50%。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30%。

每起案件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出台《奖励规定》,能有效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医保基金安全共治,从而促进营口市尽快构建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基金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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