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提高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新标准已于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此次标准调整,各市(县)区有所不同。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473元;盖州市、大石桥市由每人每月37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月407元。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盖州市、大石桥市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2886元;鲅鱼圈区、老边区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3108元;站前区、西市区为每人每年3108元。
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上,根据供养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标准提高了55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标准提高了400元。在提标后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上,盖州市为每人每年5250元,大石桥市为每人每年5550元,鲅鱼圈区为每人每年6050元,老边区为每人每年5550元;在提标后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上,盖州市为每人每年3700元,大石桥市为每人每年3900元,鲅鱼圈区为每人每年3700元,老边区为每人每年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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