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
1、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动迁区域内有照住宅平房和有照住宅楼房的货币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范围内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格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再以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拆迁区域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格标准,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与拆迁区域同土地级别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售价,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
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奖励,其中:平房每户给予3万元;楼房每户给予2万元。
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且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给予货币补偿标准40%的差额面积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差额面积补贴=40%货币补偿标准×(45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2、公有住房货币补偿
拆迁区域内公有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房改,变更为完全产权后,再按有照房屋办理相关货币补偿手续。
3、商业房屋货币补偿
商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同期该拆迁区域商业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标准评估补偿。
4、企业房屋、办公房屋货币补偿
企业房屋、办公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5、无照房屋货币补偿
无照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无照房屋居住认定,由所在区政府责成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联合排查组统一排查确认,并将排查认定结果张榜公布。
无照房屋居住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独立户口,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具有未拆迁前在居住地交纳的水、电、气、卫生等费用收据。
(3)具有产权部门确认的市区内无其他住宅房屋证明。
被认定居住无照房屋的住户,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向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所在区政府优先安排廉租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的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二、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有照平房拆迁就近回迁安置的(拆迁方案确定),每户(一名多照、一照多户,按一户处理)按优惠价格增加15平方米房屋面积。
(2)有照楼房拆迁就近回迁安置的(拆迁方案确定),每户按优惠价格增加5平方米房屋面积。
(3)有照房屋拆迁选择异地回迁安置的(拆迁方案确定),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户再以优惠价格增加8平方米房屋面积。
(4)有照房屋拆迁回迁安置高层楼房的,每户按优惠价增加8%的回迁面积。
(5)有照房屋拆迁回迁安置全额交纳代建费有困难的,可先期交纳代建费总额的50%,办有限产权,待补交全额代建费后再办理全部房屋产权。有限产权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上市交易。
2、公有住宅房产权调换安置
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先参加房改,变更为完全产权后,再按有照房屋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3、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
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商业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价格结算差价予以安置。
拆迁商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优惠价格增加面积部分代建费收取标准
(1)回迁安置多层、高层楼房,按优惠价格增加房屋面积部分,代建费每平方米2000元。
(2)靠近户型安置增减面积部分(允许增减5平方米),按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5、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标准
(1)有照住宅暖气楼房回迁,不交房屋差价款。
(2)有照住宅冷楼房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房屋差价款100元。
(3)有照住宅平房回迁,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房屋差价款100元。
凡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站前区、西市区和老边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实施意见。其他市(县)区参照执行。
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拆迁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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