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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水土保持法的几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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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3 09:20:51   来源:   点击:

  亮点一:强化了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

  最大限度地防止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这一点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我市目前土壤侵蚀面积为260.4万亩,占总土地面积33%,强度、极强度侵蚀级别以上的侵蚀面积为24.8万亩,占总土地面积3.1%,是土壤流失和危害的重点。而这些强度、极强度侵蚀级别以上的土壤侵蚀主要来自取土、挖沙、采石及生产建设项目等人为活动的破坏,新水土保持法对这些活动都做了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也都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比旧法多了规划区。这样就理所应当将我市人为活动剧烈的城区纳入了水土保持管理的范围,即全市境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都应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避免了管理上的缺失和真空,使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营口,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亮点二: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旧法仅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批准机关,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新法专设了“规划”一章,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编制原则、依据、内容;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亮点三:新增了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加大了监督的力度

  新法提出完善国家水土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要求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这将大力推进我市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新法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亮点四:提高了处罚力度

  新法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新法规定,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比旧法提高了50倍,还新增了滞纳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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