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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办法7月1日施行

欣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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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0:16:00   来源:营口之窗   点击:

(营口之窗“焦点网谈”)今天上午,营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环境因素、生活方式等影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营口市现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人数为71372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1%。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长期饱受病痛和经济压力的双重影响,其医疗保障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因此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已经成为当下医保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营口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办法》的出台,一是整合了城乡医保制度,统一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扩大了农村居民的病种范围,提高了待遇保障水平;二是规范了原新农合统称的“门诊慢特病”和人社部门统称的“门诊规定病种”的名称,依据国家文件,统一修改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三是实现了患者病种认定、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定点医药机构选择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的统一。

《办法》将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病种和Ⅱ类病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14种Ⅰ类病种中的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患者,原则上须优先选择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其中高血压病Ⅲ期(重度)、糖尿病(1、2型)、冠心病(包括心绞痛和陈旧性心肌梗死)、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慢性病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我市是省内3个允许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药店购药的城市之一。Ⅱ类病种须在医疗机构中实行定点管理,每名患者需选择1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定点就医,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变更就医服务单位。

来源编发:营口之窗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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