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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出台新规定,这10种人取消户口限制

范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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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10:59:00   来源:营口之窗   点击:

(营口之窗网讯 范波)今天上午,营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营口市新户籍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营口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我市实际,放开落户政策,出台了十条规定。


十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购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门市房等)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三项齐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落户我市的,允许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单独落户,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到场一同办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除外),租赁房屋居住的人员,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在该地址无人落户的前提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五、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六、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七、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八、在营投资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落户。

九、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城镇迁往农村除外)。

十、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落户我市的居民,如没有自有住宅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来源编发:营口之窗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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