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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廉政教育“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学习

营口平安财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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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07:36:00   来源:   点击:

为避免损害客户的权益,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不正当竞争给公司带来声誉、经济损失,辽宁稽核监察地区特在2018年12月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廉政教育主题活动。本次活动以分公司下发的文件为主要参考材料,老边支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利用晨会宣导方式开展学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指的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来讲,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1、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正当的利用他人智力成果服务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是以回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旅游等名义来争取交易机会、交易优势地位。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方式来换取交易机会。

3、虚假宣传:对于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接受处罚的主题包括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以及广告发布者。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为实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持续时间较长,规模大,给竞争对手造成重大影响的,属于低价倾销行为。但处理鲜活产品、或即将到期积压的产品、因季节原因降价、或因清偿债务破产歇业降价处理的除外。

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应该提高职业敏感性,为公司筑牢防线。在销售中应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声誉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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