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和信息,不代表营口之窗及承办运营单位观点。其所有内容,转载须注明来源,禁止截取改编使用。
|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142.33元 |
2011-05-09 08:42:47 来源: 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4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声明:本网站所发布的内容和信息,不代表营口之窗及承办运营单位观点。其所有内容,转载须注明来源,禁止截取改编使用。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家有儿子要高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