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村民刘某在博洛铺镇中学南侧占地282.3平方米建房。该地是博洛铺村集体土地。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 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于是大石桥市国土资源局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裁定书,准予执行。大石桥市人民法院6月9日立案执行,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但刘某始终未自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对刘某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物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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