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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的“药家鑫案”被撞中学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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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 09:10:53   来源:   点击:
“爸!我走了啊!”2011年1月14日清晨,中学生姜潇楠出了门。他不会知道,这句话将成为梦魇,伴随他父母的余生。

  那天他走到营口盖州市二线交通岗南70米左右时,被一辆没有任何手续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撞倒了。肇事者不但没有积极施救,反而将被撞昏迷的姜潇楠带离事故现场,遗弃在另一条公路上。姜潇楠被路人发现,连续11天抢救后死亡。

  有人将之形容为盖州的“药家鑫案”。5月31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抢救的11天里 他没留下一句话

  姜潇楠是辽宁省营口盖州市英才中学9年级4班的学生。 1月14日清晨8点半,他的妈妈温淑艳接到来自学校的电话。“你家孩子出了交通意外,在盖州市中心医院抢救。 ”

  姜家后来才知道,事实上,姜潇楠是在市府路上被晨练的路人发现的,一只手捂着肚子,一条腿呈弓字形,脑袋歪着流着血。“表情很痛苦,但发不出声音。 ”好心的路人随后拨打了120和110。

  医生称,孩子颅脑损伤,很严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父亲姜家福决定马上转到营口市中心医院。

  9点出发,约35公里的路程,因为怕颠簸,父亲一路扶着儿子的头,血淌在褥子上。“儿子,一定要坚持住。”姜家福记不清一路喊了多少次,心急如焚。

  10点左右到达营口市中心医院,做完检查后,姜潇楠被推进手术室,直到下午2点才出来。“孩子的眼睛睁得大大的,眼角似乎有泪水,仿佛要说什么,又发不出声音。 ”

  11天后,姜潇楠离开了人世。 11天里,姜潇楠没说一句话,直到临终也没合眼。“我们跟医生说哪怕是植物人也行,只要有儿子在,我们就有精神寄托,可连个植物人也没留下。 ”姜家福流着泪告诉记者,我每天都给儿子擦脚,擦身子,我都对他说:“儿子你要坚持,你一定要挺过来。 ”

  肇事者逃逸后烧了车牌和坐垫套

  姜潇楠离开人世的时候,案件还没侦破。

  事发当日经现场勘查,警方认为,受害者被发现地点非事故第一现场,盖州市公安局成立“114专案组”。

  专案组经过细致调查,终于在姜潇楠死亡后两天锁定盖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郑锡铭有重大作案嫌疑,1月29日早8时30分,郑锡铭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 14日6时许,被告人郑锡铭驾驶无证白色桑塔纳轿车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在姜潇楠昏迷的情况下将其拖拽至车上,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姜潇楠遗弃在盖州市清河桥头西侧市府路100米左右的路边。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锡铭身为人民警察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郑锡铭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他承认,他所驾驶的车辆无证(俗称“黑车”),车牌是假牌子。

  “肇事后,我开车回单位,将车坐垫套卸下来放到办公室,让单位锅炉工把辽H的假牌照换下来,换一副辽O牌照,具体号记不清了。然后去修车厂修车。修完车后我把车停在单位车库里,当天下午或第二天我把两副牌照和车内的坐垫套用两个塑料袋包着,丢到锅炉房烧了。然后让人换上新的坐垫套。”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这是一个所有老师都喜欢的学生”

  姜潇楠的离去让他的班主任赵洪胜心情始终无法平静。他告诉记者:“姜潇楠学习成绩很优秀,是一个所有老师都很喜欢的学生。”

  “前几天有一天晚上,有个学生不自觉地说‘这个菜,姜潇楠最爱吃’。我坐在旁边心情很长时间都平静不下来。”赵洪胜说。

  姜潇楠的一名同学称:“姜潇楠跟同学相处得很好,上课也不捣乱,很守纪律,平常谁有困难都帮忙,大伙对他印象都挺好的。”

  最痛苦的是姜潇楠的母亲温淑艳,她说,孩子特别懂事、善良,“有个同学父母离婚了,跟爷爷奶奶过,我儿子主动接近他,跟他一起玩,还跟我说:‘妈,他和他奶奶一起过也没吃过啥好的,你给我点钱吧,我带他吃顿烧烤。 ’”

  “郑锡铭太冷酷了!出事的地点距离医院就十几分钟路程,身为一名人民警察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 ”温淑艳至今认为,郑锡铭是故意把孩子扔到漆黑的机动车道上。“我现在没有别的要求,就希望能得到公正判决,能让我儿子瞑目”。

  法庭辩论

  肇事者辩护:主动投案应属自首家属质疑:他两次口供隐瞒犯罪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郑锡铭的辩护人认为,郑锡铭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姜家福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郑锡铭在投案前,已被公安机关锁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郑锡铭的两次口供都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之前的口供称:“将被害人姜潇楠撞倒后,拖拽到车中,是想送到盖州市医院抢救,在拐弯时,由于车门不严,将孩子甩了出去,自己并未发觉。 ”直到2月25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审讯压力下,郑才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因而,不能构成自首。他对于主要犯罪情节避重就轻,从这一点上讲也不能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郑锡铭将姜潇楠抛弃在机动车通行的马路上,应该预料到有车可能从此经过,并且已经看到前方有车的灯光,应该预料到被害人可能被他人车辆再次碾压。所以说,郑锡铭意图制造被害人被他车肇事的假现场,以此嫁祸于人。

  该律师认为,郑锡铭在从车上拖拽孩子时,使孩子的头部摔在地上,对孩子造成第二次伤害。犯罪后毁灭犯罪证据,毁掉车牌,换保险杠,换车灯,补漆等,都是在极力掩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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