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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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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1 08:22:09   来源:   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提出的。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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