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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4 19:34:44 营口之窗网友
营口之窗网友 于 2012-11-13 19:48:14发布
镇党委杨永义书记、吕勇镇长、丛斌副书记领导班子好样的
盖州市丁屯村村民承包林强行被毁 承包人被迫维权身陷囹圄 时间:2013-01-07 10:20 点击:2132 来源:焦点民生 作者:民生周刊 新闻导读: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七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年限50年。承包期中,村委会在未征得全体村民同意、没有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再次违法转让。挖掘机进山挖毁果树、修建梯田,承包人反抗阻止,反被判刑。 内容提要: 2003年,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七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年限50年。村民一次性交清了2.4万元承包费,并按合同要求种植了植被数万株,植被年限长则十余年,短则四、五年。 2012年6月17日,承包户刘广旭发现有人正开着挖掘机在承包山上挖毁果树,上前阻止对方无效情况下,刘广旭随手捡起石头扔向挖掘机,砸碎了三块玻璃。对方报警,在派出所,刘广旭表示愿意赔偿被损玻璃,但也要对方赔偿被毁树林及土地,不料遭到办案人员毒打,遍体鳞伤且一颗门牙被打掉一小块,还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毁林者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刘广旭被打之后不堪精神和心里压力,被送往当地精神病院接受精神治疗。 2012年6月22日,刘广旭又被转为刑事拘留,警方的鉴定结论显示毁林设备挖掘机被损坏的不仅有玻璃,还增加了冷凝器、散热器等,价值八千余元。尽管刘广旭在多次讯问中拒绝签字,并在开庭时出示了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2012年11 月12日,他仍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疑点重重:九寨镇政府明知土地上有村民合法种植的果树,在未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却毁坏植被,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制止无效后才被迫采取过激行为,遭来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初报案时只提到三块玻璃被砸坏,被告人也只承认毁坏了三块玻璃,以毁坏三块玻璃的价值,何以构成犯罪? 事发后,村委会欲盖弥彰,2012年11月30日村委会领导召集合同中7户村民强行签订解除被毁荒山部分合同,其余未毁部分重新签订,其中两户村民拒绝签字。 目前,仍有挖掘机在山上作业,树木被毁万余株,面积达200余亩。2012年,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关于集中整治小开荒全面实施还林工程的公告》 ,但村政府无视这一“退耕还林”的政策号召,无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山坡上大面积刺槐树被毁。 我们要问:如果真如村政府所说,合同无效,那么为何如今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合法合同仍在,承包人未有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如何能转让给其他人?在短短的时间里,任几百亩林地被毁,修建梯田,规模之大无所顾及。这种违规行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发包人收回或者另行发包给他人的,应当给予原承包人在土地上种植物适当补偿。   早在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完善林业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促进我国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然而,中央的这份文件到了地方后,个别地方在执行时竟然严重变了味,不仅没能调动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反而严重挫伤了百姓造林的热情和对政府的信任。 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承包林强行被毁引发了种种问题,那么九寨镇党委和政府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村民含辛茹苦经营的林地瞬间被毁,合法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希望此事能够真正引起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并进一步做跟踪报道。( 焦点民生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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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4 19:34:08 营口之窗网友
盖州市丁屯村村民承包林强行被毁 承包人被迫维权身陷囹圄 时间:2013-01-07 10:20 点击:2132 来源:焦点民生 作者:民生周刊 新闻导读: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七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年限50年。承包期中,村委会在未征得全体村民同意、没有给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再次违法转让。挖掘机进山挖毁果树、修建梯田,承包人反抗阻止,反被判刑。 内容提要: 2003年,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七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年限50年。村民一次性交清了2.4万元承包费,并按合同要求种植了植被数万株,植被年限长则十余年,短则四、五年。 2012年6月17日,承包户刘广旭发现有人正开着挖掘机在承包山上挖毁果树,上前阻止对方无效情况下,刘广旭随手捡起石头扔向挖掘机,砸碎了三块玻璃。对方报警,在派出所,刘广旭表示愿意赔偿被损玻璃,但也要对方赔偿被毁树林及土地,不料遭到办案人员毒打,遍体鳞伤且一颗门牙被打掉一小块,还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毁林者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刘广旭被打之后不堪精神和心里压力,被送往当地精神病院接受精神治疗。 2012年6月22日,刘广旭又被转为刑事拘留,警方的鉴定结论显示毁林设备挖掘机被损坏的不仅有玻璃,还增加了冷凝器、散热器等,价值八千余元。尽管刘广旭在多次讯问中拒绝签字,并在开庭时出示了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2012年11 月12日,他仍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疑点重重:九寨镇政府明知土地上有村民合法种植的果树,在未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却毁坏植被,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制止无效后才被迫采取过激行为,遭来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最初报案时只提到三块玻璃被砸坏,被告人也只承认毁坏了三块玻璃,以毁坏三块玻璃的价值,何以构成犯罪? 事发后,村委会欲盖弥彰,2012年11月30日村委会领导召集合同中7户村民强行签订解除被毁荒山部分合同,其余未毁部分重新签订,其中两户村民拒绝签字。 目前,仍有挖掘机在山上作业,树木被毁万余株,面积达200余亩。2012年,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关于集中整治小开荒全面实施还林工程的公告》 ,但村政府无视这一“退耕还林”的政策号召,无视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山坡上大面积刺槐树被毁。 我们要问:如果真如村政府所说,合同无效,那么为何如今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合法合同仍在,承包人未有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如何能转让给其他人?在短短的时间里,任几百亩林地被毁,修建梯田,规模之大无所顾及。这种违规行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发包人收回或者另行发包给他人的,应当给予原承包人在土地上种植物适当补偿。   早在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目的在于,通过进一步完善林业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促进我国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然而,中央的这份文件到了地方后,个别地方在执行时竟然严重变了味,不仅没能调动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反而严重挫伤了百姓造林的热情和对政府的信任。 盖州市九寨镇丁屯村承包林强行被毁引发了种种问题,那么九寨镇党委和政府在这起事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村民含辛茹苦经营的林地瞬间被毁,合法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希望此事能够真正引起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并进一步做跟踪报道。( 焦点民生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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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3 19:48:14 营口之窗网友
镇党委杨永义书记、吕勇镇长、丛斌副书记领导班子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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